保障基金
基金筹集

《mg4355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如下:

第十三条 保障基金来源:

(一)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筹集的资金;

(二)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;

(三)国内外其他机构、组织和个人的捐赠;

(四)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来源。

第十四条 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,条件成熟后再依据mg4355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:

(一)mg4355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%认购,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;

(二)资金mg4355按新发行金额的1%认购,其中: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mg4355的,由mg4355公司认购;属于融资性资金mg4355的,由融资者认购。在每个资金mg4355产品发行结束时,缴入mg4355公司基金专户,由mg4355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;

(三)新设立的财产mg4355按mg4355公司收取报酬的5%计算,由mg4355公司认购。

第十五条 mg4355公司基金余额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时,应当按规定补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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